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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企业未缴纳保险费 员工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市民李先生:我于2006年4月进入某公司,月薪3200元,公司一直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我向公司递交辞职信,以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可以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产生大量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对于社会保险,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及时按法律规定为员工建立社保关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拖延办理社保关系或发生欠缴,应及时予以补缴。但对于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包括在内。

小区感应门夹伤访客,可以要求物业赔偿损失吗?

市民王先生:今年4月20日,我骑电动车去某小区串门。上午10点左右,我离开小区,经过小区出入口感应门处,却被闭合中的感应门夹到,导致掌骨骨折。请问,我可以要求物业赔偿吗?

律师解答:可以要求赔偿。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对进出小区人员负有提示、提醒义务。对于非本小区业主,在其通过感应门过程中门禁关闭并非其可预见,在此情形下,物业公司具有更大的提醒、提示义务。王先生所述情况中,物业公司未尽提示、提醒义务,导致其被感应门夹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先生对自身安全亦应保持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双方对此都存在过错。

女职工怀孕,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市民李女士:我于2017年12月10日入职一家公司担任人事行政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至2018年2月10日。在试用期结束当天,公司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我多次迟到、上班不打卡、连续多天请假为由主张我不胜任岗位要求。我没有解除通知中载明的相应行为,是公司发现我怀孕而将我辞退。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三期”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